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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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線上課程服務內容及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甲方茲因參與心東西有限公司旗下定心學苑(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即時線上團體課程,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課程服務說明

  • 本課程提供甲方服務內容涵蓋線上課程及FB分享群組。。
  • 甲方應於開課日前全額繳清課程費用。如未繳清,乙方得拒絕甲方出席正式課程;直至甲方完款,才能參與正式課程。
  • 甲方交付訂金後,享有保留現場優惠價之購買權7天(含第7日);若超過7天,恕無法替甲方保留優惠價格。
  • 甲方得申請訂金退費,且乙方不會有沒收訂金之行為。乙方於收到申請需求後,扣除行政作業費300元,將於7個工作日內,將餘款退回甲方指定銀行帳戶內。
  • 甲方報名且完成繳費流程後,應於當期參加即時線上課程,逾期將不予以保留資格。
  • 甲方本人茲已了解課程報名相關資訊,並確認所填寫之資料均為真實;如有虛造不實者,甲方願負民事、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 上述服務僅限甲方本人享有,但乙方保留調整之權利;如有必要調整內容,乙方將於網站上統一公告,並同時通知甲方。
  •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課程使用權轉讓與他人使用。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及保密義務

  • 甲方同意,應尊重與本課程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同意,不得複製、重製、改編、錄音、錄影、轉貼外傳上課相關內容及收費牟利等侵害本課程著作權之行為。若有上述情事違反前述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要求甲方刪除影片及相關資料。如經發現屬實此乃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甲方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乙方另將追訴相關法律責任,將具體求償並支付該課程費用之10倍補償金。
  • 甲方同意,參與即時線上課程,將自行負責保護個人身份隱私,以匿名方式參加。此處所指之匿名方式為:一、甲方應於使用網路視訊軟題時使用無法辨識個人身份之帳號。二、自行配戴口罩或太陽眼鏡確保面容無法為他人所辨識。三、線上發言不使用本人姓名,亦不提及與個人或關係人之姓名、地點、機構組織名稱等可辨識個人身份之資訊。若個別課程公告內提及其他保護個人或他人隱私之規定,報名後視同甲方已同意相關規定。
  • 甲方同意尊重教師及其他學員的個人隱私。若於課程結束後於任何場合、情況提及課程所見所聞,如內容涉及其他學員分享之個人隱私經驗,須事先徵求當事人之同意。
  • 甲方同意在不提及甲方姓名或其他可辨識個人身份之方式的範圍內(如提及關係人姓名、公司學校名稱),乙方因提供課程服務得蒐集、使用甲方之學習紀錄,包含線上課程活動之螢幕擷取照片或其他個人資料;且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以使用照片、影像及聲音等資料於課程宣傳用之社群媒體、網站及廣告曝光。乙方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服務內容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與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三條 免責聲明

  • 除本課程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 甲方已認知並充分了解,本課程內容及相關資訊之提供、交流、分享等目的在於提升情緒、心理自助能力,並不保證甲方之學習應用結果。乙方不提供任何醫療行為、心理治療或諮商,亦不負任何擔保或賠償責任。甲方於使用學習方法前,仍應依自主判斷謹慎為之,並自行承擔風險。
  • 學員,均為個人決策;純屬個人行為,與本課程服務內容及規範無關。

第四條 限制原則

  • 乙方有權基於利益迴避、利益衝突、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因素,得拒絕甲方參與本課程。
  • 基於以上原則,即便已進行部分課程,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退出課程。

第五條 退費需知

  • 甲方於報名後享有3日猶豫期,若3日內申請退費,乙方收到甲方本人提出之需求後,將於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以信用卡退費者,實際入帳日期依甲方發卡銀行而定。
  • 比例退費方式:甲方若於3日猶豫期過後才申請退費,退款之比例如下:
    (1)開課前8(含第8日)~14日以「訊息或電郵」書面申請退款者,退款比例為75%;
    (2)開課前1~7日申請,退款比例為50%。
    (3)開課日後,恕不受理退款。
  • 退款將依甲方原付款方式退回。亦即使用刷卡付款者,乙方完成退款流程後,金流端會通知您的發卡銀行申請退款處理。若當初採用付現、ATM轉帳等方式者,申請退費時會請您留下個人金融帳戶資料,後續會直接退款匯入您的指定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第六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颱風、地震、火災、停電、罷工、戰爭、病症等)以致乙方無法按既定時程開課,乙方將另行公告,並重新安排課程時間。甲方可選擇接受或申請全額退費。如已進行部分課程,甲方可選擇接受或依比例原則(尚未上課之時數/全部課程時數)申請退費。

第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課程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