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是在公共空間中能為大眾所親近的藝術創作,它是城市的文化指標之一,彰顯出一個國家與城市的藝術品味與氛圍。設置公共藝術的目的是為了使都市空間內涵更豐富,增加美感,以提升民眾的品味。所以它必須與城市環境結合,以達到全民分享的目的。
我國於1992年立法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1998年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藝術品美化環境,公有建築物建築工程費的百分之一必需用於設置公共藝術,臺灣的公共空間從此有了將藝術機制化的法令條款。推動至今,累積了近千件公共藝術,不論是藝術家、社區民眾或是工程單位,對公共藝術已不再感到陌生、遙遠。